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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监察制度:看似完备的制度,却无法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

网络整理 2019-04-21 最新信息

明王朝在建立初期,就已经初步完成了一套制度化的监察系统,而且其监察制度基本上是对于前几代王朝的继承和发展。合理的监察制度有利于保持一个国家官场的良性发展,并且可以很好的帮助帝王平衡朝廷内部的各大党派,但是明朝的检查制度并没有很好的遏制内部的腐败问题,这也并不是说明朝的监察制度没有作用,只能说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明朝的监察制度:看似完备的制度,却无法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

监察制度的构建

明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在朝廷内部设立六科给事中,就是在六部中都安排上特定的监察人员,这一制度是为了监察国家内部的官员,属于言官体系,这些人的指责就在于监察百官,并对不法之人进行弹劾。

到了明朝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又设立了督察院,执掌督察院的是左右督察御史,可以监察百官,审理违法案件,在《纠劾官邪规定》中就有详细记载:

监察御史对于文武大臣奸邪,小人结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者;百官有司,猬琐闯茸、善政无闻、肆贪坏法者,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求进用者;但有见闻,即应不避权贵,随即具奏弹劾。

这就意味着监察御史手上掌握的权力极大,可以弹劾利用官职谋取私利、欺压百姓的官员,以及贪赃枉法、违法乱纪的官员,对于那些国家的皇亲国戚也可以上报中央进行弹劾。

而且督察院还可以对同为三法司的大理寺和刑部进行监督,对于小的事件可以自行处理,大事情就必须上报朝廷,请求仲裁。

不论是督察院,或者是六科给事中,这两种制度在职责上有一定的重叠,但是相对而言,督察院的职责更大一些,而且他是一个单独存在的部门,不过这两个衙门的官员都可以直接上报皇帝,两者相互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又相互监督。

为了达到监察地方官员的目的,朱元璋在洪武九年设立了提刑按察司,相当于现在的省级的监察部门,内部官员作为当地的最高监察长官,执掌一个地区的监察事务,但是只靠着这一个小部门无法监察一个地区的官员。

于是朱元璋在洪武十四年,又建立了道按察分司,类似于将监察机构的职责分到了市一级别,职权进一步分化。到了洪武十五年,又设立了府州县按察分司,监察权力已经可以触及县一级别。

如此一来,在地方上,已经形成了由省到市再到县的监察机构,职权分化明细。并且朝廷中央还会派出巡抚等巡查大臣前往各地监督审查官员,不过这些大臣都不是固定的职位,只是在特殊时期由皇帝任命。

明朝的监察制度:看似完备的制度,却无法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

监察制度特点

1、各部独立

明朝的监察部门拥有的权力很大,不论是掌管什么职责的大臣,或者是执掌兵权的将领,他们都有权力进行监督和弹劾,其监察范围涵盖了整个明朝内部体系。而且明朝的监察制度有着很强的独立性,各个部门主要向皇帝负责,就比如省级的监察官员和市级的检察官员名义上是上下级别,但是他们也存在着相互监督的关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办案的独立性。

2、选拔监察官员严格

就拿中央的监察御史而言,肯定是一朝进士,而且还要求在品德上十分高尚,对于各级别的监察官员审核也极为严格,除了要求有能力做好这项职责之外,还要经常受到检察院内部的考核。这一考核制度不同于其他部门,相比而言,检察院内部的考核制度,更加完善,而且也更加严格。

3、对监察官员的处罚也更重

按照规定,监察官员在弹劾大臣时,上书的奏折一定要写明事实,并且还要表明事件发生的事件和地点,这就是所谓的“风闻奏事”。如果是谎报诬告,也要对检察官员进行处理。

《明会典》:监察官员其纠举之事 ,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 ,实封御前开拆 ,不许虚文泛言 。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

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不会大肆的攻击政敌,毕竟如果上报的事情查证不属实,还要对上报者进行处罚。而且对于监察部门的官员犯了律法,处置方法也不同,一般都要严加惩治。

在《明史》中记载 :凡御史犯罪 , 加三等 , 有赃从重论 。

普通官员犯罪,只是按律处置,但是御史犯罪,就要罪加三等,如果还贪污了钱财,还要加倍处置,这也看出了明朝对于监察官员要求十分严格。

明朝的监察制度:看似完备的制度,却无法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

总结与分析

首先,虽然说看似明朝的监察制度已经显得十分完备,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明朝作为一个封建王朝,所有的制度都是围绕着加强君主的权力而形成的。监察制度的存在不是为了服务国家,而是为了服务君主,最重要的就是监察官员没有处置贪官的权力,他们手上存在的只是监督、弹劾和审理,最终是否处理这些违法人员,还是要看皇帝的意见。这样一来,他们又怎么可能有效地打击贪腐问题。

其次,明朝的官员大多都没有很高的俸禄,有些官员甚至无法养家糊口,监察官员的俸禄甚至更低,督察院的最高官员,其俸禄为七百三十二石头;普通的监察官员也就只有九十石,靠着这些俸禄养家有些困难。这也导致了明朝的中后期,国家的监察部门几乎成了腐败的窝点,本身都已经腐败了,监督别人自然也不可能。

第三,明朝后期,国家的监察部门已经彻底卷入了政党斗争的漩涡,监督职责成为了攻击政敌的手段。这个时期朝堂之上党派林立,相互之间你争我夺,而监察官员也开始依附某个执政大臣,这些大臣高举着爱国忠君的旗帜,肆无忌惮的相互攻讦。

明朝的监察制度:看似完备的制度,却无法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

明朝的李清在《三垣笔记》中说到:

以锄奸扶正为名,卖官纳贿为实耳。

此时的监察官员已经失去了最初的目的,为朝廷整顿吏治,打击贪污腐败的官员已经成了笑话。他们的存在只是为了给自身谋取利益,国家的存亡早就被这些人抛掷脑后。可想而知,明朝末年的监察制度成了这种情况,这个王朝怎么可能还可以维持下去,朝堂内外乌烟瘴气,大小官员结党营私,有作为的官员无法提拔,贪污腐败的大臣在朝堂上兴风作雨,明王朝的监察制度已经彻底失去了作用。而一个朝代的监督体系成了摆设,国家的大部分人都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这样的朝代最后灭亡了也是理所当然。

参考资料:

《明会典》、《明史》、《三垣笔记》、《纠劾官邪规定》

本文作者:东方大史(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8216509828012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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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明朝   朱元璋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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