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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百年回望: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

网络整理 2019-05-09 最新信息

来自: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编者按

百年过去了,“五四”的风云依然在世人心头激荡。五四时期,一批积极探索中国命运与出路的先进知识分子和革命青年认识到,中华民族追求民族独立和进步发展,必须要从思想、文化上求得变革。在这场席卷全社会以彻底反帝反封建、追求救国强国真理为目标的伟大社会革命运动中,打碎两千年封建社会积淀的男尊女卑和传统伦理道德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五四运动与中国妇女运动的勃兴相伴随,在妇女解放思潮的推动下,“男女大防”被打破,婚礼婚俗的改革也成为一种提高妇女地位的尝试。更具进步意义的是提倡自由恋爱,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变为子女双方自己同意的“允诺婚”。摔门出走的娜拉成了那时先进知识分子进行思想启蒙的标志性人物,也为激进的青年女性争相效仿……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松动,不良社会习俗的改良为迎接一个新时代的到来积蓄了强大的力量。

头条|百年回望: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

这是2019年5月6日《中国妇女报》5版《致敬五四百年》特别报道版面。

头条|百年回望: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

百年回望: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

百年难遇,难遇百年。在五四运动迎来百年纪念的特殊历史时刻,应该如何回望五四运动留给人们的历史遗产,反思这场运动对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所带来的冲击,及其引起的变动,重新认识其利弊得失,显得尤为必要。

头条|百年回望: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

首批进入北京大学的三位女生合影。“男女有别”的传统礼法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

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晚清时期,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就发生了一些变动。在五四运动时期,人们又提出了一系列改良婚姻家庭的主张,不仅包括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观念及其男权的批判,而且也增加了恋爱自主、婚姻自由、反对大家庭制度建立小家庭,否定片面的节烈观、节制生育等新内涵,跳动着伸张女权,倡行男女平等,挣脱压抑女性的枷锁等时代脉搏,国权、人权、女权受到人们的重视。

如何实现恋爱自主、结婚自由?一定要抛弃“男女有别”、严男女之大防的传统性别观念、制度和文化,实现男女社交公开。《新青年》等杂志大力提倡男女社交公开。在他们看来:“女子既是一个人,人与人交际,为什么不可呢?既认他是人,人与人交际,就该认他有人格,有人格的男,和有人格的女,交际就是人与人交际,无所谓礼防不礼防。”“男女有别”的传统礼法是对女性的极大束缚,与“男女交际率以为常”的文明社会格格不入。

为了自由恋爱,进而获得结婚自由的权利,男女知识精英对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亲族之意”发起攻击,认定由此造成“我国不自由结婚之弊也”。不考虑男女当事人意愿的包办婚姻,使他们都成了牺牲品,“视男女婚媾不为个人之事,而为全族之事;不定于男女自身之意见,而定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亲族之意”。而没有爱情的婚姻,使男女之间“皆流于物的野合,不复有神的爱存。”这一时期,人们常将爱情神圣化。爱情既被视为高尚、纯洁、快乐的象征,更被当作创造人类和世界的利器。于是,冲破传统的种种举动被付诸实践。“师生配”“老少配”“婚外情”……不仅出现,而且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热点议题,各抒己见,众声鼎沸。

然而,憧憬着爱情,从父亲之家走入丈夫之家的女性很快就发现自己所追求的爱情有时并不甜蜜,相反还特别苦涩,让人难以下咽。于是在五四运动过后,各地就上演了一幕幕人生悲剧。因为,“在从来不许男女交际的中国社会里,青年男女没有受过恋爱生活的培养和训练,对于恋爱,自难明确的了解认识”,往往是一经相识便感情盲目冲动,贸然结合,“结果感受痛苦,竟至破裂的,很多很多”。因此,有人颇为理性地提出自由恋爱不能滥用自由,夫妇双方在婚前应当慎重选择。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夫妇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护。无论如何,经过五四洗礼,恋爱自主,结婚自由的观念成为人们的共识。

头条|百年回望: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

旧式的婚丧礼仪也逐渐为人摒弃,新式文明结婚和集团结婚开始出现。

离婚自由也被人们视为与结婚自由具有同等的价值,使人摆脱传统礼教的束缚,追求快乐、幸福和真爱。有人强调,离婚自由之观念不仅需要男性的提倡,更须令广大女性接受。男女应当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当现在世界新潮流奔腾澎湃的时候,男女平权的声浪,一天高似一天,我们达到平权目的,在男性方面,要打破多妻制度,在女性方面,要铲除奴隶性,而于婚姻上‘离’‘合’,还须自由操纵,不要为社会的礼教,剥夺我们自由的权利!”无疑,这样的思想表达是受到五四运动的启蒙和影响。

离婚,成为男女两性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燕京大学199名男生接受调查,其中101人赞成自由离婚,31人反对,67人保持中立。燕京大学60名女生接受调查,结果20人赞成“无爱情即离婚”;2人赞成“过渡,应牺牲”;10人赞成“一方不愿即离婚”;28人赞成“双方同意,始可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自由必须要出于男女双方自愿的观点,更体现出防范某些男性打着离婚自由的幌子,逃避家庭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等意图。在她们看来,这样的离婚是对男女平等权利的侮蔑,不是“自由恋爱的真谛”,是“只顾一己的利益,不顾对方的利害”的行为,“不可以称正式的离婚,只可叫做弃妻,弃妻!不是男女平等的好现象呀!”作者已经发现,离婚自由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现代”男性滥用离婚自由的权力,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传统”女性造成伤害的现象。

五四运动时期,传统的家庭制度成为男女知识分子批判的对象。在陈独秀看来,它的危害是造成家庭成员关系的混乱,抑制社会的发展,“吾国大家族合居制度,根据于儒家孔教之伦理见解。倘欲建设新式的小家庭,则亲去其子为不慈,子去其亲为不孝,兄去其弟为不友,弟去其兄为不恭。此种伦理见解不破坏,新式的小家庭势难生存于社会酷评之下。此建设之必先以破坏也”。在《少年中国》1919年10月15日出版的妇女号里,吴弱男也提出“若是我们中国的少年要改造这国家和社会,定不可不先把这腐败的家庭推翻;若要人民人人有独立精神和自立人格,亦不可不先把这旧家庭制度打破”。她尽管接受了男性五四精英对传统大家庭的论断,却在言说的过程中树立了觉醒、反叛以及负责任的女性形象。这说明,在主流话语制造的过程中也有女性的参与。

五四运动过后,女性对传统大家庭的批判具有越来越明显的性别意义。1926年北京的《妇女之友》揭示出它压抑女性的四大弊端:“蔑视个人的人格,家长对于女子,差不多有生杀与夺之权。养成依赖性。束缚个人的发展。增多家人的冲突”。接着,作者提出:“为个人的幸福、家庭的安宁,民族的进步,不得不把旧有数代同居的大家庭制度改为欧美现行一夫一妇的小家庭制,这是我们所确信的!”实际上,早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就有人描述过她心目中的“模范家庭”:“模范家庭是个完美愉快,以爱为主体,合乎经济原则又不放弃社会责任的。模范家庭的目的,是要改良人种和环境,促进社会的文化。模范家庭的要素,关于物质的,要有‘完美小家庭制的组织’‘有夫妇经济独立的能力’‘有朋友、亲戚、社会的交际’‘有卫生的饮食起居’‘夫妇各有职业的自由选择权’‘儿童有良善合法的教养’;关于精神的,要有‘高尚的爱’‘纯粹的真’‘良善的美’‘宗教信仰的自由’”。言之所及涵盖家庭生活的多个方面,表达了“经济自立”“公开社交”“职业自由”等诉求,以营造出男女平等的和谐家庭氛围。由此可见,五四运动时期的女性力图借助小家庭来构建自身的主体性。

尽管反对大家庭,建立小家庭的呼声越来越高,但适婚年龄的青年男女对此还有自己的分析、判断。男青年多认为,另组小家庭可以免去大家庭烦扰;实现经济独立;过上美满生活;有利职业发展;打破宗法社会;适应形势需要。而几代同居的大家庭同样有着存在的价值,可以尽孝道;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扶助;保存国粹等。女青年婚后另组小家庭的愿望很强,但是由于经济的压力和生活的不稳定,有些人还是期待与父母和兄弟姐妹同居,以获得支持和力量。

作者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转自: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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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回娘家(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88950968853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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