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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5消灭石化之现身8万死亡赔偿款,岳父状告女婿和外孙!法院:不是遗产,除丧葬费外由三人均分|陆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网络整理 2018-09-04 最新信息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张达军 古林 记者 于英杰)钱女士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丈夫和儿子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8万余元。钱父得知后要求和女婿、外孙三人平分但遭拒,遂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9月3日,南通中院对这起共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丧葬费3万余元归陆氏父子所有,剩余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5万余元由3人平分,每人享有18.3万元。

  过花甲之年的钱女士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对她呵护有加,儿子也渐渐长大成人。父亲虽然年过九旬,但身体还算健康,只需经常过去陪他聊聊天,给他洗洗澡。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乱了这一切。

  2016年10月29日13时许,黄某开车碰到了骑电动车的钱女士,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钱女士当场死亡。一家人顿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事后,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与钱女士的丈夫陆氏父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陆氏父子死亡赔偿金520422元、丧葬费3086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999.5元,三者合计58万余元。

  不久,陆氏父子迎来新的烦恼。钱女士父亲得知后,多次找陆氏父子协商要求分一笔钱,但始终无果,一气之下把陆氏父子告上南通市崇川法院,要求平分。

  法庭上,陆某辩称,妻子已经嫁给他40余年,早已与父母分开居住,原告与两个儿子共同生活,且每月有退休金近3000元,还有医疗保险等。妻子生前不支付父亲的生活费用,仅是照顾其洗澡,因此妻子的死亡对原告没有任何影响,其收入也没有因此而减少。相反,他作为与钱女士共同生活40多年的配偶,因为妻子的突然离世,家庭收入大幅减少,家庭面临巨大影响。因此,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该是对他的补偿而非对原告的补偿。

  一审另查明,钱女士去世后,其后事全部由陆氏父子具体操办。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其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原告系钱女士的父亲,陆某系钱女士的配偶,连同陆某的儿子,三人均为钱女士死亡的赔偿权利人。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酌情分配。钱女士虽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由于钱女士的丧葬事宜全部由陆氏父子操办,所花费用亦超出理赔款中的丧葬费,故丧葬费3万余元归陆氏父子所有,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0421.5元,应由3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83473.8元。

  陆氏父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9月3日,南通中院经审理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死亡赔偿金可以分割不能继承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丽介绍说,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当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项。可见,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由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公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分割不能继承。

  卢丽指出,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充分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同时应更多的考虑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本案中,虽然钱父年事已高,但其本人每月有退休金,且有医疗保险等,陆氏父子亦不存在需要多分的情形,故法院直接判由三人平均分配。

Tags:陆氏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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