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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文鉴:一个“法家化”的儒家故事前496年“孔子诛少正卯案”

网络整理 2019-06-04 最新信息

□ 陈灵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与历史研究所主任)

《荀子·宥坐》中记载了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面对弟子的疑问:为什么要杀这位“鲁之闻人”?孔子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五条中沾上一条,就“不得免于君子之诛”,少正卯兼而有之,当然不可不诛。该案也被记载在《尹文子》中,是否真的发生过,少正卯是否实有其人,历代学者争吵了2000多年,至今未绝。

从“为恶彰露”到“隐伏之奸”

顾颉刚(1893-1980年)先生曾说,我们即使不能知道某一历史事件的真确状况,至少可以知道它在传闻中的最早状况。这一判断对于分析“孔子诛少正卯案”是很有效的。

汉代人通常不怀疑“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真伪。《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定公十四年(前496年),56岁的孔子“由大司寇行摄相事”“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与闻国政三月。”《汉书》中也记载了“孔子有两观之诛”及“孔子治鲁,七日诛少正卯于两观之间”。《说苑》的记载也基本相同。东汉王充不但补充说,孔子杀少正卯的原因是“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还明确了两点:一是向孔子提问的是子贡,二是孔子的回答不是“人有恶者五”,而是“子贡你出去,这事你不懂。”

汉代以后,人们对“孔子诛杀少正卯”的看法基本没变。《晋书》载钟会劝司马昭杀嵇康,理由就是“昔齐戮华士、鲁诛少正卯,诚以害时乱教,故圣贤去之。康、安等言论放荡,非毁典谟,帝王者所不宜容。”更引人注目的观点来自西晋官员颜含,据说是颜回26世孙,他在讨论“少正卯、盗跖其恶孰深”的问题时,反对“正卯虽奸,不至剖人充膳,盗跖为甚”的通常观点,以“为恶彰露,人思加戮,隐伏之奸,非圣不诛,由此言之,少正为甚”的观点得到时人赞服,实际上是从行为治罪转向了思想治罪。

从“诬其疑似”到“极辨其无”

宋代朱熹(1130-1200年)首开“孔子诛少正卯案”怀疑之端,指出“少正卯之事,则予尝窃疑之。盖《论语》所不载,子思、孟子所不言,虽以左氏《春秋》内外传之诬且驳,而犹不道也。”他认为这个从荀子才开始说的故事,是“齐鲁陋儒愤圣人之失职,故为此说以夸其权耳”,因此不可轻信,期望后人证其虚妄。

金代王若虚(1174-1243年)怀疑“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真实性,认为“殆妄焉耳”,因为“刑者君子之所慎,不得已而后用者,罪不至于当死,其敢以意杀之乎!”儒家对刑法的看法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历代圣贤相传,以为忠厚之至者。《荀子》中所载“孔子诛少正卯案”,采用的是“诬其疑似,发其隐伏,逆诈以为明,径行以为果,按之无迹,加之无名”的手段,是申商法家的“阴贼残忍之术”。孔子绝不会干这样的事。荀子之所以这么写,只不过“设过正之事,以惊世俗”,并非真实事件。

清代阎若璩(1638-1704年)也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真实性提出怀疑,认为那是“穰苴、孙武行兵立威之法”,不可能是“圣人为政之道”。不过他不是从可能性的角度辩驳,而是举先儒的观点作为佐证,如朱熹“素极辨其无”,陈龙正(1585-1645年)也曾说“圣人行诛,必其人有显罪与众弃之,未有出人不意,但为其宿昔奸雄案未具,而遽行大戮者也。”可见此案当为虚构。不过查阅陈龙正著作,一次说“四凶、少正卯,尧、舜、孔子何尝废诛罚,然行之以德,虽诛罚亦是笃恭”,另一次说“周公也,而后可以诛管叔;孔子也,而后可以诛少正卯”,并不像朱熹那样怀疑该案的真实性。

新儒家的辩驳

稍晚于阎若璩的学者崔述(1739-1816年)、梁玉绳(约1716-约1792年)也曾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不过,令此案再次得到广泛关注的,是当代新儒家代表徐复观(1903-1982年)的专论。

徐氏认为,从思想上看,该案与孔子“为政焉用杀”的思想不容;从当时的官职制度看,孔子为下大夫之司寇,不可能擅杀卿位之少正;从文献上看,该案不见于《论语》《孟子》《春秋》三传、《国语》、大小《戴礼》,而见于战国末的《荀子》,以及不太可靠的《尹文子》,因此多半是晚出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孔子诛少正卯案”虽首见于《荀子·宥坐》,实际上荀子本人著作止于《性恶》篇,《君子》《成相》《赋》三篇为“弟子杂录荀卿之语”,而《宥坐》以下五篇,内容以两汉儒者附入者居多,其定篇不会早于东汉初年。因此,该案最早出处其实是西汉的《说苑》。就连《史记·孔子世家》中“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也是东汉时加进去的,与《孔子家语》同出一源。

徐复观的观点为汉代的“儒表”中如何搀入“法里”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当然,这方面更典型的,要算出自法家韩非“三顺”思想的“三纲”,经过专制酒窖的酿制,到东汉正式进入作为儒家通论的《白虎通义》,从而一变而成为儒家思想的骨干,尽管其与母体有着本质的冲突。直到今天为止,仍有学者在积极地为法家思想正名,诡称“民主政治只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安排”,鼓吹“三纲”的核心精神“忠”是现代民主不可缺少之物,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本文作者:湄潭检察(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811426348079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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