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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300674)_公司公告_宇信科技:首前线守卫2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财经

网络整理 2018-11-06 最新信息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8号威地科技大厦61幢9层91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8年11月

目 录

特别提示 ......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 5

(一)控股股东承诺 ...... 5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 6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 ...... 6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6

二、控股股东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 7

(一)控股股东承诺 ...... 7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 8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 9

(一)发行人承诺 ...... 9

(二)控股股东承诺 ...... 10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0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 11

(一)发行人承诺 ...... 11

(二)控股股东承诺 ...... 11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 12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2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 12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13

(一)发行人承诺 ...... 13

(二)控股股东承诺 ...... 13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4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14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4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 14

(二)发行人承诺 ...... 16

(三)控股股东承诺 ...... 16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 17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7

八、其他重要承诺 ...... 17

(一)关于宇信大厦项目的承诺 ...... 17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8

(三)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 ......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2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 22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2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5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8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 28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9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 29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0

一、发行数量................................ ................................................................ ......................... 30

二、发行价格................................ ................................................................ ......................... 30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3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31

五、本次发行费用 ...... 31

六、募集资金净额 ...... 31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31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一、本公司2018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 ...... 32

二、2018年度业绩预计 ...... 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6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3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36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信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具体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5月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5月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宇琴鸿泰以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护照姓名Steve Shiping Dai)先生、王燕

梅女士、宋开宇先生、李建国先生,监事任利京先生、陈京蓉女士、于新民女士,及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生、梁强先生、鲁军先生、欧阳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先生、王燕梅女士,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生、梁强先生、鲁军先生、欧阳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5月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控股股东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

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5%;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宇琴鸿泰、华侨星城以外的其他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华侨星城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股份分拆、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在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的一年后至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的期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3、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采取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承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具体金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经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未来三年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在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发行人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其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3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数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平均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平均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购回前有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承诺:如因其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有效判决认定后,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现就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1)公司将通过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两方面加强公司

自身核心竞争力,保持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产品结构方面,公司将继续保持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借助现有产品多元化的战略优势及品牌势能,不断扩展产品类型以满足客户需求,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在市场拓展方面,公司将持

续为现有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以保障现有业务规模,并将进一步丰富客户结构,努力拓展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客户群体,在稳定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努力寻找业务增长点,以应对银行业投资不确定较大的风险。

(2)本次首发上市募资工作的完成,将大大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解决了公司后续发展的资金瓶颈,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可以有效应对公司规模较小及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

(3)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制定《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

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有)尽快得到填补。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

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本次首发上市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拟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同时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此外,公司还将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中列明的应对措施。

(三)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以下事项作出保证: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发行人未来实行股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八、其他重要承诺

(一)关于宇信大厦项目的承诺

针对珠海宇诚信在建的宇信大厦项目,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的研发中心和南部运营中心----位于珠海横琴新区的宇信大厦项

目在竣工验收后拟全部自用。本公司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和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信息化服务,不涉及房地产经营业务。本公司只有一家子公司即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宇诚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即开发宇信大厦项目,该项目拟用于珠海宇诚信或其关联单位办公。除此之外,本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2、“除目前尚在建设中的宇信大厦项目外,珠海宇诚信未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给宇信科技其他下属公司的情形。宇信大厦项目拟用于珠海宇诚信或其关联单位办公。宇信大厦项目完工后,珠海宇诚信将不会从事其他任何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质

证书的注销手续。除宇信大厦外,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土地储备。除珠海宇诚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子公司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本公司未来业务定位不会改变”。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宇琴鸿泰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将尽职、勤勉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的职权,不利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公司目前除直接控制发行人并间接控制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情形;

3、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4、公司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公司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未来存在与公司有直接及间接控制关系的任何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公司亦承诺该等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8、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避免今后可能发

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洪卫东先生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于2017年9月25日重新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本人目前除直接控制珠海宇琴鸿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信源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琴恒智能有限公司股权,并间接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企业;

3、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4、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与本人有直接及间接控制关系的任何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亦不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8、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

1、关于承担租赁风险的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其所租赁的房产的出租方权属瑕疵受到任何经济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被要求拆除或搬迁而发生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其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其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行使追索权。

2、关于红筹相关事项的保证及承诺洪卫东先生保证,Yucheng境外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若因发行人和/或Yucheng和/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搭建境外红筹结构及终止的整个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外上市期间、境外退市、红筹回归、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外资审批、外汇登记、税费缴纳等)导致发行人涉及纠纷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将对发行人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且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发行人寻求补偿。

3、关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保证及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让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保证该等知识产权等无

形资产权属清晰,受让价格公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让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现任何纠纷,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4、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其将承担全部费用;

或依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费用必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及时

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给予足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该等欠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造成额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其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15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01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00.1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3,600.9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8.3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2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宇信科技”,股票代码“300674”;本次公开发行的4,001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11月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查询: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上市时间:2018年11月7日(三)股票简称:宇信科技(四)股票代码:300674(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1万股(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001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4,001万股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0股(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001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8年11月7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宇琴鸿泰123,910,56030.97687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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