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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注明卖方“净拿”,买方能拒交个人所得税?法院:“净拿”应理解为买方承担100010网上营业厅所有交易费

网络整理 2018-08-06 最新信息

扬州晚报网8月6日讯(通讯员 曹竹园 顾建兵 记者 于英杰)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净拿”房款104万元,后来买方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自行缴纳,他只愿承担交易契税及中介费。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履行,都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日前,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净拿”应理解为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违约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017年初,黄某委托海门某中介出售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很快被李女士看中。经中介牵线,黄某和李女士在中介签了《售房协议书》,约定黄某将该房屋卖给李女士,总价104万元,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同时在第13条附说明“甲方净拿104万”;乙方同意甲方交纳定金5万元;协议过户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此外,合同约定过户费和中介费均由乙方李女士支付,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李女士将5万元定金付给黄某。

后来,这桩交易波折不断,双方经协商将过户日期改为3月15日。当天,双方因“个人所得税由谁来负担”的问题再起争执。李女士认为,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得利者个人缴纳,要推翻的话,应通过明确无误的条款写明,同时在选择采用商业贷款事项中自己已让步,再让她出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双方僵持不下,过户泡汤,买卖也陷入僵局。

没多久,李女士看到一条朋友圈截图:中介人员在黄某夫妇约她见面当天,在银行门口拍了她未出现履约的相关视频。一气之下,李女士将黄某告到海门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由黄某支付违约金20.8万元。

黄某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是李女士,于是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售房合同,并由李女士支付违约金20.8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应由房屋出售方来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二手房买卖合同普遍会约定由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众对“净拿”概念有普遍的共同认知,即由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用。该案合同约定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同时合同第13条附“甲方净拿104万元整”,若个人所得税由黄某承担,其所得价款将少于104万元,显与合同约定相矛盾。

合同双方均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解除合同是双方的共同主张,不违反法律,应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考虑二手房交易行情以及黄某损失的情况,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酌定为5万元。李女士作为违约方,已付定金5万元,该款抵作违约金。

李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净拿”应理解为最终纯得之意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谷昔伟说,该案中,对于双方争议应根据协议有关条款、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理解,从而确定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法律、法规,才涉及到合同无效的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不交个人所得税,卖方则可能交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满足免税条件可以不交,具体由谁承担,要看购房合同的约定。具体到本案,涉案协议条款中“净拿”应理解为最终纯得之意,结合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净拿104万”以及房屋交易习惯,应理解为由李女士承担交易中的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卖房人纯得104万元。因此,该案合同未能履行主要原因在于买房人,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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