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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以色列高法首次承认南通中院判决可在该国执行|以色列|特神魔大陆完美黄金拉维夫|南通

网络整理 2017-08-15 最新信息

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顾建兵 陶新琴)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集团)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案系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也是以色列法院在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下,基于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在司法实务上为中以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2009年初,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以下简称“Reitmann”)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与海外集团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同年的3月5日,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将Reitmann告上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查明,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幕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后,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被提前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据此,2009年12月14日,南通中院作出(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1400美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44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因被告Reitmann在中国境内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庭上,Reitmann辩称,以色列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互助的关系,因此互惠原则不适用;根据在以色列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的约定,相关争议应当由中国或海牙的仲裁机构管辖,因此南通中院没有管辖权;南通中院在作出该判决过程中的司法程序有失公正,侵犯了Reitmann接受公平审理的权利。

2015年10月6日,经数次开庭审理,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认为,以色列法项下的互惠原则适用条件比较宽松,只要在他国执行以色列法院作出的裁决“存在合理潜在可能性”,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就可以适用互惠原则。另外,中国法院对于本案争议有管辖权,被告没有对中国法院提出任何管辖权异议,并参与了中国的诉讼程序,应视为接收中国法院的管辖。同时,被告在中国的诉讼程序中由中国当地的律所代理,其答辩的权利得到保证。

综上,特拉维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中院作出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可以在以色列执行。Reitmann不服,向以色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8月15日,历经一年多的审理,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上存在互惠关系,予以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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