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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款不上交还骗同事买车钱 南通一售楼小姐获刑11水蛙族使节团的遗书年|售楼|获刑|南通

网络整理 2017-08-14 最新信息

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金永南)收了购房人的购房款,却不上缴给房产公司,而是揣进自己的口袋。日前,南通一售楼小姐因职务侵占罪获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还查明该售楼小姐虚构能够为客户调换房屋、购买便宜汽车,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刘某最终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据了解,刘某中专文化,是南通市崇川区人。2013年6月,刘某被某投资公司招聘为行政专员。后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由投资公司为开发公司推广、销售该公司在南通市通州区开发的楼盘。刘某在售楼处担任行政专员,在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售楼处时,由刘某代收定金和购房款。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某利用该职务之便,采用撕毁、篡改其收取的定金、购房款收据存根联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通州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间,刘某本应遵纪守法。然而,刘某因欠有巨额债务,打起了同事的主意,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016年5月,刘某的同事沈某打算为其儿子购买东风悦达起亚K5轿车,电话询问刘某是否认识熟人可以低价购买。

刘某通过电话询问获得该车的购车总价为18万余元,遂对沈某谎称可以低于17万元的总价购买汽车,骗得沈某的信任后,先后以需支付定金、购车款及办理购车补贴的理由,骗取沈某人民币205000元,用于偿还欠个人债务。

2017年3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撤销通州法院缓刑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两次被送上法庭,其实刘某并未彻底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2017年4月,公安机关发现刘某还有诈骗和职务侵占漏罪,将刘某押回重审。经通州法院再次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刘某在被投资公司解聘期间,隐瞒解聘情况,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沈某置换商品房,但需要支付房价差额的谎言,骗得被害人沈某114673元。2013年10月,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撕毁其收取的定金、购房款收据存根联的方式,非法占有开发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554315元。2017年7月,通州法院对刘某所犯罪行再次作出判决,最终对刘某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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