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信息网

首页 > 本地信息 / 正文

如果樊胜美、王柏川最终结婚了 她哥盯上北京爱情故事肖剑了新房咋办?

网络整理 2017-06-19 本地信息
(原标题:如果樊胜美、王柏川最终结婚了她哥盯上了新房咋办?)

热播剧《欢乐颂2》的大结局以樊胜美主动提出分手,王柏川无奈说再见的遗憾收场,这个让人唏嘘的结局竟是因购买一套房的署名而引发的——王母担心樊胜美的哥哥樊胜英会纠缠不休,坚持房产证上只能写王柏川一人的名字。面对这个多数人不能接受的伤感结局,这里我们假设樊胜美最终同王柏川成功牵手,住进了共同署名的爱巢。但就在共谱爱歌的时候,樊胜美那令人切齿的哥哥樊胜英一纸诉状把她送上法庭,沉浸在幸福中的小两口不得不面对死不撤诉的樊胜英,小两口更担心刚刚入住的新房受到牵连。

这套对樊胜美来说像征尊严和婚姻安全感的房产到底会不会受到波及,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我们的话题就围绕涉及房产的几个主要的剧情和自我假设展开讨论。

法说故事

“小美”她哥没资格告哪个

罗章(律师)

剧中的樊胜美人见人爱,男女都是“小美”昵称不离口。偏就是遇到有个不争气的家庭,那对不务正业专坑妹妹的哥嫂简直成了小美悲剧人生的源头。但从法律上看,小美完全可以战胜现实,求得幸福。

与父母共同买房本质上是赠与

小美有权撤回赠与

剧情与问题:樊胜美同其父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商品房一套,且负责还贷,而樊父母本意是为了给其哥购房,为防止其嫂子将来离婚争房子而署名樊父母的名字,但实际占有是樊哥嫂一家人。这件事里面包含哪些法律关系和法律意义?

律师解读:剧情呈现的樊胜美被逼无奈同意与其父母共同出资为其哥购买住房是事实,但在剧中樊胜美明确表示房产署名不能是其哥,只能写父母或加上自己的名字,最终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这其实是一个附义务赠与行为(不得过户给樊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樊胜美的意思表示中来看,是对其父母的赠与,如果其父母真要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把房产过户给樊哥,樊胜美是有权利撤回自己的赠与,要求对自己出资部分相关权益进行分割。实际占有人樊哥一家人并不拥有房屋产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樊哥一家对该房产并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小美卖房救父

她哥既没资格起诉又起诉错了对象

剧情与问题:樊胜美在魏总、安迪等一帮朋友的帮助下设法卖掉了樊父母名下(实际为樊哥使用)的房产,拿出其中10万元用于其父亲治病,余下的钱由樊胜美保管逐月支付给樊父母作生活费用,后被樊哥起诉至南通法院要求还房。仅从现有剧情交代的情形来看樊哥作为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樊胜美作为被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解读:剧中的房屋是登记在樊父母名下的,从剧情中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樊哥与涉案房产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樊哥其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使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此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理,樊胜美在医院借钱救父时,同樊母一起在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上签名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樊胜美的签名更多具有见证人或者担保人的意义,而樊母作为产权登记人之一的签字才是对房产真正意义上的处分。樊胜美收到房款后,除去还债的10万元,余下的钱都由樊胜美保管,也是樊母对房款的合法处分。本案在程序上原被告都是不适格的。

换个问题:假如樊父母购房后曾私下对涉案房产作了书面的赠与(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取得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要求樊胜美还房?

律师解读:即使樊哥取得了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该案适格的被告也应当是樊父母,而保管房款的樊胜美最多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该案中樊哥适当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要求其父母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而房产出售已成事实,还房的诉讼请求因实际履行障碍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之规定”。樊父母在房产实际过户前撤销赠与并不具有法律禁止性情形,因此售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樊哥诉讼一启动就注定是败诉的结局。

可惜小美虽说“仁至义尽”

但她还真没权利卖房子

剧情与问题:大结局的时候,樊胜美在公司怒怼其哥大快人心,主要语言有“房子首付是我出的,贷款是我还的,我有权利卖,而且卖房子的钱是给爸爸看病的。父母的生活费是我出的,你们的生活费是我出的,你儿子的学费、生活费是我出的,我对这个家仁至义尽了。”对此,樊胜美真有权利可以卖掉这套房吗?

律师解读:从剧情来看樊胜美是无权处分涉案房产的,因为产权登记人是樊父母。但樊胜美提供首付并还贷是公认的事实,其要想取得卖房的权利,在同樊父母协议无果的情况下就要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之诉,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得到人民法院的确权,确定樊胜美是共同共有产权人还是按份共有产权人,并依据判决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如果确认为共同共有产权人,要想卖掉房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而按份共有人没有达到房产份额的2/3以上,亦不能单独决定卖房。

小美虽然很生气

但王柏川父母的担心真的有道理

剧情与问题:王柏川在同樊胜美共同购房时,因听其母之劝而未共同署名而放弃爱情,在法律层面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律师解读:按揭付款的房产,对于首付部分,王父母完全可以通过指定赠与来确定首付款的受赠人仅其儿子,而共还贷部分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遇到离婚析产,这一部分将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清算分割。剧中是按揭购房,为防止将来出现讼累,拒绝共同署名在法律层面上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尤其我们考虑到小美有个“坑妹的哥”,想一想,假如“樊哥诉樊胜美案”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诉讼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而王柏川在同樊胜美在购房实施了共同署名,会出现什么情形呢?

既然共同署名,王父母出资也将视同对王柏川和樊胜美的共同赠与,实际上该房产就变成了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小美哥哥樊胜英在诉讼开始前,就可以通过申请诉前保全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后,如樊胜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樊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房产进行强制执行。而案外人王柏川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保全裁定或强制执行的执行,但有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本案事实上涉案房产已经开始共同还贷,除了共同还贷部分还需要去证明房产首付部份并无樊胜美出资,王柏川将涉及到新的确权,王柏川及家人将会被拖入漫长的讼累之中……

结语

爱情是美好的,樊胜美的理想是美好的,但婚姻的幸福需要苦心经营。在现代社会,多懂点法律,在涉及财产等问题上事前多考虑些,对保障爱情的未来、婚姻的幸福是十分重要的。

生活与法

“加名字”的法律意义

在《欢乐颂2》中,樊胜美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也关心这件事,尤其是要结婚的男女,有的男女因为加名字一事甚至分道扬镳。

加名字,可不是嘴上说说这么简单的事,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房产证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也就是“看证”。所以,加名字直接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变动,你在法律上就是这座房子的所有人之一了。

女生往往更关注加名字一事,那么女生是不是一定要加上名字才安心呢?如果女生缺乏自信心和安全感,并且男方同意的话加名字也无可厚非,因为这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女方权益。只要房产证有你的名字,关于这套房子的所有抵押、拆迁等可能的变动,你都有权利参与决策或享受权益,没有你的签字,啥都办不了。(小法)

法律小知识

这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些才是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蜀都)

(原标题:如果樊胜美、王柏川最终结婚了她哥盯上了新房咋办?)

Tags:

猜你喜欢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